关于推行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把内涵建设抓出水平、抓出成效,从而实现学校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学校全面推行干部问责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为重点,以实时推行干部问责制为手段,以增强执行力和提高工作效能为核心,以防止部门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重点,逐步消除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现象,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和“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队伍,为提高办学水平和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组织领导
干部问责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纪委、组织人事科、考核科承办有关问责工作日常事务,并具体负责事件调查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党委研究。
三、实施范围
全体在职在岗的中层干部。
四、问责内容
⒈没有完成本部门岗位职责的主要目标任务;对学校提出的重点工作目标没有完成;
⒉由于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导致安全卫生事故、责任事故经查属实的;出现学生集体罢课和大面积流失的;
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效率低下或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对学校决定拒不执行或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的;
⒋利用职权或指使他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⒌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学校或师生利益,造成较坏影响的;
⒍工作作风不深入,服务意识差,师生意见反映强烈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⒎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所从事的岗位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多次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⒏所在部门教师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所在部门人员发生违纪违法事件而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被学校处分的;
⒐受到上级机关通报以上批评或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⒑其他应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
五、问责方式和处理程序
㈠问责方式
⒈诫勉谈话。由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做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
⒉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本人需做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
⒊岗位调整。根据情况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20%。
⒋降职使用。对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坏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降职或待岗处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
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⒍纪律处分。对构成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㈡处理程序
⒈发现问题。通过工作督查、日常考核、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
⒉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和发现的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⒊研究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党委集体研究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其他规定
⒈对直接关系到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严厉追查,依法处理,在追究干部责任的同时,还应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件,实施责任追究终身制。
⒉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各个监督部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⒊在推行干部问责制的同时,积极鼓励广大干部为学校发展尽职尽责,多作贡献,并旗帜鲜明支持、保护、重用敢于负责、善于负责、敢抓敢管的干部。
⒋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校。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